為創造勞資和諧之工作環境,事業單位應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事業單位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
107年3月1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有關延長工時時數限制、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實施輪班換班間距調整(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例假調整等,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
如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尚未舉辦勞資會議者,應儘速依法選派勞資雙方代表舉辦勞資會議,並於選派代表後15日內將名單報本局備查。
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另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相關業務流程、說明及表單可至勞工局網站首頁勞資會議專區下載,如有相關規定疑問請洽本局勞資關係科喻先生、杜先生聯絡,(04)22289111分機35118、35116洽詢。